
迁海与复界:清初新安的一场社会巨变
——从《康熙新安县志》看战争、人口与地方社会的重建
一、引言:一个县的消失
清康熙六年(1667),新安县的县衙已经荒废。
这座县城位于今天深圳南头。明万历元年(1573),新安县从东莞县析置,以南头为县治。县衙建于城中,前有仪门、谯楼,后有办公和居住的房舍。近百年来,这里一直是县官处理赋税、诉讼和地方事务的地方。如今,县衙大部分建筑已经毁坏,只剩下一座大堂。
《康熙新安县志》卷五《宫室志》记载,清初奉行迁界以后,新安县被并入东莞,县治因而荒废。康熙八年(1669)复置县治,次年知县李可成到任,看到四周建筑倾圮,只得筹措材料,招募工匠,重新修葺。这段记载十分简短,却揭示了清初新安发生的一场重大变故。
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一个已经存在近百年的县,一度失去了独立的行政建制。它的县衙荒废,许多村落被迫迁移,大量土地停止耕种,原有的地方经济和社会组织遭到严重冲击。造成这一切的,并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一项由国家实施的军事政策。这就是清初的迁海,或称迁界。
顺治十八年(1661)起,清政府为切断东南沿海居民与郑氏海上势力之间的联系,陆续下令沿海居民迁往内陆,并划定禁止居住和生产的边界。广东新安县位于珠江口东岸,辖境包括今天深圳和香港的大部分地区,海岸线漫长,岛屿、海湾与沿海村落众多。迁界政策实施以后,新安县受到极为严重的影响。
然而,迁海的历史并不只是一次人口迁徙。它同时改变了土地的利用、经济活动的空间、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居民群体对家乡的权利主张。更重要的是,迁海并非发生在一个静止不变的社会里。上一篇《盐场与盐埠》已经指出,明代中后期的新安沿海,盐业生产、农业经营、市场交易与赋役制度之间,可能已经存在持续的变化和矛盾。
因此,要理解迁海究竟造成了什么,我们必须区分两个问题:哪些变化是迁海直接造成的?哪些变化则早在迁海之前便已开始,只是被迁海进一步加剧或改变了方向?
本文将从迁海政策的军事背景、新安地方社会的实际遭遇、复界的过程,以及迁海历史的后世叙述四个方面,考察这场变故。本文的基本判断是:迁海不仅造成了新安人口和生产活动的严重中断,也改变了地方社会重新组织的条件。但是,迁海并未彻底抹去原有社会;复界以后出现的社会秩序,是旧居民的回归、原有制度的恢复与调整,以及后来人口迁入等多种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为什么要迁海?
清初迁海政策的背景,是明清鼎革以后长期持续的沿海战争。1644年明朝在北京的统治结束,并不意味着全国各地的军事抵抗随之停止。此后多年,南明政权及其支持者仍然在中国南部活动。其中,郑成功及其继承者所掌握的海上力量,对清政府构成了持续威胁。
郑氏势力依靠海上交通、贸易和沿海据点维持活动。船只需要粮食、淡水、木材和其他物资,军队也需要情报、人员和补给。沿海居民与海上势力之间,存在各种可能的经济和社会联系。清政府面对的困难是,单靠陆上军事行动,很难彻底切断这些联系。于是,清廷采取了一项极为严厉的办法:将沿海居民强制迁往内陆,在海岸与居民区之间制造一条无人居住、无人生产的隔离地带。这就是迁界政策的基本逻辑。
从军事角度看,它是一种通过控制人口和物资来削弱敌方补给能力的措施。但从地方居民的角度看,它意味着必须放弃自己的房屋、田地、渔场、盐田和谋生方式。这两种立场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异。对制定政策的朝廷而言,沿海居民首先是可能向敌方提供补给的人口。对这些居民而言,海岸却是他们世代生活的地方。他们在那里种田、捕鱼、晒盐、经商,埋葬祖先,建立宗祠,也在那里形成了自己的亲属和邻里关系。朝廷在地图上划出一条边界,便可能使这些关系突然失去原有的空间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迁海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海禁。海禁主要涉及海上交通与贸易的限制;迁界则进一步要求沿海居民离开指定地区,并禁止在界外居住和从事生产。两者可以同时存在,却不是同一项制度。这个区别对于理解后来复界的意义十分重要:允许居民返回故土,并不意味着海上贸易和航行限制立即全部解除。
三、从迁界到再迁:新安的灾难
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开始在东南沿海推行迁界政策。广东地方的具体实施,主要发生在康熙初年。《康熙新安县志》卷十一《防省志·迁复》记载,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官员沿海勘界;康熙元年(1662)二月立界,三月军兵执行迁界,驱民内迁。此后数年,又有进一步的勘界与迁移。
有关新安的地方史资料记载,第一次迁界要求沿海居民向内迁移数十里。此后又有进一步的迁移命令,使原有界线向内陆推进。
关于迁移距离,文献中有三十里、五十里以及再迁三十里等不同记载。这些数字不能简单理解为沿海各地都按照同一个精确距离划线。迁界的实际范围,还受到山川地形、军事防守条件及地方官员执行方式的影响。对于新安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某一条界线究竟距离海岸多少里,而是县内大部分土地和村落受到了迁界影响。
新安县原本就是一个滨海县份。它的居民不仅生活在沿海平原,也散布于海湾、河口、岛屿和山地之间。盐业、渔业、农业和水路贸易,构成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基础。迁界政策实施以后,这些经济活动所依赖的空间关系遭到破坏。沿海居民被迫离开家园。田地可能因无人耕种而荒芜,盐田失去生产者,渔民不能继续利用原有的港湾和渔场,商人则可能失去既有的运输与交易网络。
这种破坏并不一定表现为所有生产设施立即消失。一片田地即使仍然存在,只要耕种者无法返回,它便失去了原有的经济作用。一处港湾即使没有被填塞,只要船只不能停泊、居民不能居住,它也不再具有原来的社会功能。迁界所改变的,首先是人们使用土地与海洋的权利。
1. 迁移并不只是搬家
强制迁移与普通迁居之间,有一个根本区别。普通迁居通常意味着迁移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选择目的地,并为新的生活作出安排。迁界却是国家以军事命令要求居民离开指定区域。人们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置房屋、牲畜、农具和其他财产,并设法寻找新的居所。
有些家庭可能投靠内陆亲属,有些可能在其他村落暂住,还有一些则可能失去稳定的生活来源。不同家庭的遭遇,必然受到财富、亲属关系、职业和迁移地点的影响。因此,我们不宜把所有迁民的经历写成完全相同的故事。拥有土地、积蓄和内陆亲属的家庭,可能比依赖沿海捕鱼或日常雇佣劳动的家庭更容易维持生活。但即使如此,离开祖居之地也意味着原有生产和社会关系的中断。
对于依赖海洋谋生的人而言,这种中断尤其严重。渔民可以被迫离开海岸,却不能轻易把原来的生计带到内陆。灶户可以离开盐场,却未必能够在新的居住地继续制盐。因此,迁界的影响不能只用迁移人口数量来衡量,还必须考察迁移者失去了什么,以及他们能否在新的环境中重新建立生活。
2. 县的消失
迁界对新安造成的冲击,甚至使县级行政建制难以维持。随着大量土地和人口被划入迁移范围,新安县剩余的行政区域缩小,清政府最终将其并入东莞县。《康熙新安县志》卷五《宫室志》明确记载,康熙六年(1667)新安县并入东莞,县衙随之荒废。
这件事的意义,不能仅仅理解为一次行政区划调整。一个县的存在,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土地、赋税和地方事务,被纳入相对稳定的行政管理体系。当新安县被撤销时,这套体系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由新安县处理的赋税、诉讼、户籍和地方事务,需要转入其他行政机构。但行政机构可以合并,地方居民原有的社会关系却不能因此自动获得新的安排。
在这个意义上,新安县的撤销,是迁界政策对地方社会造成严重冲击的一个明确标志。不过,县的撤销并不意味着所有居民都已离开,也不意味着原有村落和宗族组织完全消失。行政建制的中断,与社会关系的彻底消灭,是两件不同的事情。我们需要警惕把前者直接当作后者的证据。
四、界线以内与界线以外
迁界政策最特别的地方,是它人为制造了一条新的边界。这条边界并不按照居民原有的村落、田地或经济活动范围划定,而是首先服从军事防守的需要。界线以内,是居民被允许安置和生活的区域;界线以外,则成为受到严格控制的地带。
地方史记载,清政府在迁界过程中拆毁界外房屋,设置墩台、栅栏及防守设施,并禁止居民越界居住、耕作和捕鱼。因此,迁界不只是要求人口移动,也改变了地方社会的空间秩序。原来连接村落与田地的道路,可能因边界而中断;原来可以自由往来的海湾与水道,可能受到军事限制;原来属于同一经济活动范围的土地和居民,也可能被界线分隔。
这种变化对于沿海社会尤其具有破坏性。因为沿海居民的生产活动,本来就经常跨越陆地与水域之间的界限。农民可能在村外耕种,渔民需要从村落前往海湾,盐户必须利用海水和盐田,商人则依靠道路与水路往来。当国家划定一条禁止越过的边界时,它实际上重新规定了居民能够在哪里生活、在哪里劳动,以及能够利用哪些资源。
1. 被废弃的土地
迁界以后,大量土地停止耕种。但是,土地荒废与土地所有权消失,并不是同一回事。原来的土地可能仍然有主人,村落可能仍然保留对祖居地的记忆,宗族也可能保存有关土地和房屋的文书。问题在于,原来的居民无法继续占有和使用这些财产。
这就使迁界后的土地处于一种特殊状态。从实际生产来看,它可能已经荒废;从居民的权利主张来看,它却未必成为无主之地。这一点对于后来复界和招垦极为重要。如果我们把迁界以后的土地简单称为「空地」,便容易忽略原有居民的权利和记忆。但如果认为所有土地都能够在复界以后毫无争议地归还原主,也同样过于简单。因为人口迁徙、死亡、财产损失及文书散佚,都可能使原有的土地关系难以恢复。
因此,复界并不只是让居民返回家乡,还涉及如何重新确认和安排土地使用的问题。
2. 被中断的社会关系
迁界还可能改变村落与宗族的组织方式。宗族通常依靠祖居地、祠堂、坟墓、族产和亲属网络维持联系。当居民被迫迁往不同地点时,这些关系可能受到严重影响。有些家庭可能始终保持联系,并在复界后共同返回;另一些家庭则可能因迁徙、死亡或长期分居而逐渐失去原有联系。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断言迁界摧毁了所有地方宗族。相反,某些宗族可能正是通过保存祖产记忆、协调迁移及组织回归,维持了自身的延续。这里存在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迁界究竟削弱了地方宗族,还是在某些情况下反而加强了宗族作为共同利益组织的作用?
两种情况并不必然相互排斥。不同宗族、不同村落,甚至同一宗族内部的不同家庭,都可能有不同的经历。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利用族谱、碑刻、土地文书和其他地方材料,而不能仅凭县志中关于迁界灾难的概括性记载。
五、复界:归来的人面对什么?
迁界政策持续数年以后,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沿海土地荒芜,人口流离,地方财政和生产受到影响。与此同时,迁界是否真正达到了预期的军事效果,也值得怀疑。在广东,地方官员王来任、周有德等人先后参与推动展界与复界。
康熙七年(1668),有关恢复边界的奏请和勘议取得进展。康熙八年(1669)正月,新安地区实施展界,允许居民归业;同年七月,奉旨准复县治。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时间:康熙七年,主要涉及复界的奏请和筹备;康熙八年,则是实际展界、允许居民归业及恢复县治的重要年份。因此,现代地方史资料有时把新安复界写作1668年,有时写作1669年,并不一定意味着史实完全矛盾。它们可能指向同一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康熙新安县志》关于复界的记载,保存了居民获准返回故土时的情景。在地方志编纂者笔下,复界意味着长期离乡的人终于获得重新生活的机会。但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复界并不等于社会立即恢复原状。
1. 家乡还在,生活却未必还在
一个离开家乡多年的家庭,获准返回时,可能面临许多困难。房屋可能已经毁坏,田地可能长满荒草,水利设施需要修复,农具和牲畜也未必仍然存在。即使土地仍然属于原来的家庭,恢复生产也需要资金、劳动力和时间。
更重要的是,并不是所有迁民都能够返回。有些人可能已经死亡,有些家庭可能在迁入地重新安顿下来,还有些人可能因贫困、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承担返乡的费用。因此,复界后的新安居民,不可能与迁界以前完全相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人口没有返回,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全部死于迁界。死亡、迁往其他地区、在迁入地定居、户籍统计方式变化,都可能影响复界后的人口记录。所以,即使我们在县志中看到迁界前后人口或户数的巨大差异,也不能未经辨析就把全部差额解释为死亡人数。这是研究迁海史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2. 重建县衙
复界后,新安县恢复建制。康熙九年(1670)七月,知县李可成到任。《康熙新安县志》卷五《宫室志》记载,他看到原有县衙建筑毁坏,便筹措材料,修建仪门、鼓楼、官房等设施。
这段记载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迁界以前,县衙是国家在地方的行政中心;迁界期间,县衙荒废,县的建制一度消失;复界以后,修复县衙成为重建地方行政秩序的一项具体工作。然而,修复县衙并不只是恢复一座建筑。县官必须重新处理户籍、土地、赋税、治安和其他地方事务。这些事务都与居民能否重新安定生活有关。
更值得注意的是,县衙修复以后并未从此平安无事。县志还记载,康熙十年(1671)的一场飓风再次损坏县署建筑,知县不得不重新修葺。这一细节提醒我们,地方社会的恢复并不是一个完成于某一天的事件。复界只意味着居民获准重新开始生活;真正的重建,则可能持续许多年。
六、复界之后:旧制度还能恢复吗?
如果说迁界是国家通过军事命令改变地方社会的空间秩序,那么复界则意味着国家必须重新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原来的社会制度,还能否按照旧有方式继续运行?
对于普通农业村落而言,这涉及土地、户籍和赋税。对于盐场地区而言,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因为盐业不仅依靠土地和劳动力,还涉及专门的灶籍、盐课和运销制度。上一篇已经指出,明代中后期的珠江口盐场,可能早已存在灶户身份与实际生产活动不一致、盐课责任与土地用途发生冲突等问题。
迁界使这些原有矛盾又增加了新的困难。灶户被迫离开盐场,盐田失去生产者,原有的生产和征课组织可能中断。复界以后,即使盐场重新开放,也未必能够立即恢复原有产量。更重要的是,原来的灶户可能已经死亡、迁居或改营其他生计。那么,原有盐课应当由谁承担?荒废的盐田应当如何重新利用?原来与盐业有关的土地和行政设施,又应当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说明,复界后的盐场制度,不可能只是把迁界以前的规定重新抄写一遍。它需要在新的社会条件下重新安排。
李晓龙《重构制度:明清珠江口盐场的灶课、市场与秩序》第四章,专门讨论十七世纪盐场赋役变化,并将「地方宗族对清初迁海破坏盐场的故事建构」以及清初盐场赋役制度重建列为研究主题。我们尚未通读该书,因此不能据此复述作者的具体论证。不过,这些研究问题提示我们,迁海与盐场制度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仅理解为战争造成生产破坏。还必须研究:后来的人如何利用迁海的经历,解释和处理既有的赋役问题。这就涉及迁海史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层面——历史记忆。
七、迁海的记忆:灾难如何成为历史?
清初迁界对新安造成了严重破坏,这一点有地方志和其他历史材料支持。但我们今天阅读这些记载时,仍然需要提出一个问题:记述迁界的人,是在什么时候、出于什么目的,讲述这些事情的?
康熙《新安县志》编纂于1688年,距离新安复界已有近二十年。对于当时的编纂者而言,迁界已经是一段过去的历史,但它所造成的影响仍然可能十分明显。地方官员可能需要解释赋税为什么难以征收,村落居民可能需要说明土地为何荒废,宗族可能需要证明祖产的归属,灶户可能需要说明原来的盐课为何无法继续承担。在这些不同的情境中,迁界都可能成为一种具有解释力的历史事件。
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迁界的叙述必然不真实,而是说,历史事件的发生,与后来人们如何利用这一事件解释现实问题,需要加以区分。例如,一个盐场在迁界以后生产衰落,可能确实受到强制迁移的严重影响。但是,如果这个盐场在明代中后期已经存在生产下降或赋役失衡,那么把全部衰落归因于迁界,就可能掩盖更长时期的变化。反过来,如果某个宗族在复界以后取得了土地或地方影响力,也不能仅凭这一结果,就断定它利用迁界有意侵占了原有资源。我们必须考察具体证据。
近年的相关研究,已经开始关注迁海复界历史叙述的形成机制。这是一个重要的方向,因为地方志、族谱和碑刻不仅记录过去,也可能参与塑造地方社会对于过去的共同认识。历史学家需要研究这些叙述,但不能完全被这些叙述牵着走。
这里尤其需要避免两种简单化的解释。一种是把迁界写成一次彻底毁灭地方社会的灾难,仿佛复界以后的一切都必须从零开始。另一种则是因为发现了迁界以前已经存在的社会变化,便低估强制迁移对居民生活造成的实际破坏。两种解释都不充分。迁界可能造成了真实而严重的灾难;与此同时,它的后果又受到迁界以前既有社会条件的影响。灾难是真实的,关于灾难的历史叙述也值得研究。这两件事并不矛盾。
八、谁回来了,谁没有回来?
复界以后,新安地方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人口。原来的居民可以返回,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或愿意返回。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需要恢复农业生产和地方赋税。于是,招徕人口、开垦荒地,逐渐成为复界以后地方治理的重要事务。这为后来来自其他地区的移民进入新安创造了条件。
但这里必须特别强调:复界后的移民,并不意味着原有居民已经全部消失。新安社会的重建,很可能同时涉及几个不同的人口群体。一部分是迁界期间离乡、复界后返回的原有居民;一部分是迁界期间未曾离开的居民,或者居住在界内、受迁界影响较小的人口;还有一部分,则是复界以后陆续迁入的外来居民。这些人可能在不同地区定居,从事不同生产活动,并形成不同的地方社会关系。
因此,研究复界后的新安,不能简单采用「旧居民消失,新移民填补空白」的模式。真正值得研究的是,旧居民与新移民如何在同一个地方社会中共同生活,又如何围绕土地、户籍、赋税及其他资源形成新的关系。
这里有一份特别重要的后世文献。《新安客籍例案录》保存了清代新安客籍居民争取科举考试资格的诉讼材料。这份文献的成书时间较晚,但它回顾了康熙年间移民进入新安的历史,并记述了他们与当地原有居民之间围绕科举名额发生的争议。香港中文大学历史学者卜永坚对该文献作了整理和研究,指出其中保存了关于客籍居民迁入、定居及争取地方权利的重要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客籍居民的祖先已经在新安生活数代,有些家庭拥有田地、房屋和坟墓,却仍然因为原籍身份而在科举考试资格上受到限制。这说明,复界以后形成的新安社会,并不是一个所有居民都拥有相同身份和权利的社会。即使经过数代定居,移民与原有居民之间的身份区别仍然可能继续存在。
不过,这些争议主要发生在十八世纪中后期及十九世纪初,距离迁界已有很长时间。我们不能把后来的客籍与土著矛盾,直接视为1669年复界时已经存在的社会状况。同样,「客籍」作为清代制度和地方社会中的身份类别,也不能不加区别地等同于现代语言学或民俗学意义上的「客家人」。这两个问题将在下一篇中专门讨论。
对于本文而言,《新安客籍例案录》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看到迁界与复界所引发的社会变化,可能具有远远超过迁界本身持续时间的历史后果。一项持续数年的军事政策,可能改变此后数代人的居住、土地和身份关系。
九、结论:复界不是回到过去
清初迁海,是新安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变故。它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强制迁移沿海居民,切断地方社会与郑氏海上势力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但这一军事政策的实际影响,远远超出了战争本身。迁界使大量居民离开家园,农业、渔业、盐业和沿海贸易受到严重冲击。新安县甚至一度失去独立的行政建制。
康熙八年(1669)复界以后,居民获准返回,县治得以恢复,地方生产逐渐重建。然而,复界并不意味着一切恢复原状。人口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土地需要重新开垦,行政机构需要重新建立,原有的赋役和社会关系也需要重新安排。与此同时,迁界以前已经存在的经济和制度变化,并不会因为复界而自动消失。
对于盐场而言,迁界可能加剧了原有的生产和赋役困难。对于村落和宗族而言,迁界可能中断了部分社会关系,也可能促使居民更加重视祖产、土地和共同身份的维护。对于地方官府而言,复界不仅意味着恢复治理,还意味着必须面对一个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
因此,迁海与复界不能简单理解为两个相反的过程:先是破坏,随后恢复。更准确地说,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场地方社会的重新组织。迁海改变了原有的居住和生产条件;复界则为居民重新进入这些空间提供了机会,却无法保证他们能够恢复过去的生活。这一过程中,旧居民的回归、原有制度的调整和新人口的迁入,共同影响了新安此后的发展。
但是,本文也必须承认,目前的史料还不足以准确判断迁界造成了多少人口死亡、多少土地永久荒废,以及不同村落在复界以后恢复的具体程度。对于迁界的历史叙述,我们还需要区分事件发生时的记录与后来地方社会对这一事件的解释。这些问题并不妨碍我们作出一个基本判断:迁海改变了新安社会发展的条件,而复界以后出现的地方秩序,并不是迁海以前社会的简单恢复。
在这个意义上,清初迁海既是一次严重的社会灾难,也是理解此后新安人口、土地和地方组织变化的一个重要历史转折。但是,历史转折并不意味着历史从此重新开始。迁界以前的居民没有全部消失,原有的制度和社会关系也没有被完全抹去。复界以后的新安,是在旧社会留下的基础上逐渐重建的。
而在这一重建过程中,一批来自粤东北、福建、江西及其他地区的移民,逐渐成为新安地方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什么来到这里?他们怎样取得土地、建立村落,并形成自己的宗族组织?他们与原有居民之间,究竟是相互合作,还是争夺资源?又为什么在定居数代以后,仍然可能被称为「客籍」?这些问题,将在第三篇《谁来重建新安?清初复界与客家移民》中继续讨论。
注释与主要参考文献
一、原始文献
[1]《新安县志》,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刊本,卷五《宫室志》、卷十一《防省志·迁复》及相关卷目。本文利用其中关于县治荒废、复置县署及迁界复界的记载。涉及具体年代与政策实施过程时,仍需结合其他史料辨析。
[2]《新安客籍例案录》,嘉庆十五年(1810)编成。本文利用卜永坚整理和介绍的文献版本,主要关注其关于康熙年间招垦及后世客籍身份争议的记载。现存整理依据的文献见于1928年鹿颈村陈氏族谱。
二、现代研究与资料整理
[3] 卜永坚:《〈新安客籍例案录〉》,原刊《田野与文献: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58期,2010年1月15日,第24—35页。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网站提供全文及史料整理。
[4] 李晓龙:《重构制度:明清珠江口盐场的灶课、市场与秩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本文依据公开出版介绍和目录了解该书的研究范围,尚未通读正文,因此不引用未经核实的具体论证。
[5] 刘晓春:《多元主体协同构建集体记忆——深圳中北部地区“迁海复界”历史叙事的生成机制研究》,《民俗研究》2025年第4期。本文目前仅依据公开介绍及可获得的转载材料了解其研究问题,尚未核对期刊正式版全文及页码。
[6] 深圳市档案馆:《深圳故事|消失在历史长河中的“新安县”》,2023年。该文整理新安县设置、迁界、裁撤及复置的基本沿革。
[7] 香港地方志中心有关清初香港地区迁界、复界及沿海防务的历史资料。
三、研究限度
本文没有采用未经核实的迁界死亡人数,也没有把迁界前后户口数字的差额直接解释为人口损失。关于康熙七年与八年的复界时间差异,本文区分了政策奏请、批准和实际实施的不同阶段。
关于复界后的移民问题,本文只讨论迁界与人口重建之间的关系,不预先断定客家移民的规模、具体来源或迁入时间。关于盐场制度的变化,本文提出迁界可能加剧原有矛盾的解释,但仍需进一步核对明末与清初的灶户、盐课和土地资料。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在现有证据范围内说明迁海与复界如何改变新安地方社会,并为下一篇关于复界后移民和地方重建的研究建立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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